乘坐公交车摔伤,是否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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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出行是一种重要的出行方式,而且提倡绿色环保出行的当下,乘坐公交车出行也是一种值得倡导的出行方式,但是现实中在公交车上乘客受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损伤发生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且导致受伤的原因千差万别,责任承担不易确定,有的案例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案例判决乘客承担全部责任。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说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是摔伤,公交公司是否该赔偿?

一、八旬老人公交车上摔伤,起诉公交车公司获赔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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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

八旬老人乘坐公交车时,因为公交车在驶出公交站点时突然紧急制动,被摔伤,入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公交公司垫付部分医药费,住院20多天,出院后又两次住院,诊断为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胸12锥体压缩骨折、重度骨质疏松、腰椎术后等。

老人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合计20多万元。

公交公司,答辩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认为部分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伤残等级评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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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议焦点:

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及其标准是否过高。

3.法院认为:

就伤残等级评定,法院认为鉴定机关系根据本案诉争事故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鉴定结论,事发之后张女士再次住院治疗与诉争事故无关,在做鉴定时未予考虑,因此对公交电车公司认为伤残等级评定过高的意见不予采信。

三次入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仅第一次入院治疗与本次事故有关,予以认可,未提供证据证明后两次入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本次诉争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予支持。

4.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公交电车公司对于老人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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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老太乘坐公交车摔倒,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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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过:

刘老太乘坐上公交车,在车前空座上坐下,公交车启动后起身往后走,在下台阶时身体失去平衡,同时车辆行驶至斑马线处,公交车司机因躲避避让行人而紧急刹车,刘老太摔倒。车辆启动后,刘老太也爬起来,并扶着扶手走到后面座位上坐下,车辆到站后,刘老太扶着后门扶手自行下车。

第二天,刘老太去市中医院,诊断为:骨折,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尾椎脱位及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胰腺炎术后等。住院治疗出院后,刘老太委托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后将公交车公司起诉至法院。

2.庭审视频证据显示:

车辆平稳行驶过程中,刘老太从前排有扶手的座位离开,向车后部移动,在上后边阶梯时身体失衡跌倒,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从起步、运行、遇到斑马线时有行人避让的操作都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承运过程中并不存在导致刘老太倒地的不当行为,视频显示公交车当时的时速为 25公里,刘老太跌倒时的时速仍是25公里,之后时速归零,刘老太跌倒后是自行走向车后座的,到站后也是自行下的车。

3.判决结果:

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老太承担,判决已生效。

4.法律分析: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刘老太在公交车上摔倒后,当时并未向司机提出受伤,又能自己走动,结合其就诊时间,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损伤系在公交车上摔倒所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刘老太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不应随意走动,其随意走动的行为忽视了会产生危险和意外。

3)根据证据显示公交车司机是为了避免撞到行人,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同时,公交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车速范围之内,从法律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的角度,法院的判决应彰显遵循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不应提倡和鼓励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随意走动的行为。

案例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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