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尸检导致鉴定意见无法确认因果关系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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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因粘液血便一周入住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直肠癌,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治疗。
术后出现高热,切口感染、肠瘘,市人民医院给予抗感染、引流等治疗,效果不明显转院到省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进行禁食、抗感染、营养支持,调整腹腔引流管等综合治疗。之后体温、血常规正常,可正常进食半流食,自主下床活动。
之后发生急性腹痛,血常规、血肌酐升高,予以对症治疗后腹痛仍未缓解,第二日凌晨,家属发现周某无意识,瞳孔散大固定,心跳、呼吸停止,血压为零,四肢发冷,心电图呈直线,临床死亡。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

1.市人民医院医疗过错:
术前检查不全面、不充分(如心电图、凝血七项未做);术后肠瘘治疗不积极(未及时更换引流管、改善冲洗引流)。
2.省人民医院医疗过错:
入院未做心电图检查,违反诊疗常规;患者年老、高龄、肿瘤患者,术后卧床,血栓形成高风险,未做凝血七项检查;急性腹痛,血常规、血肌酐升高,未做进一步检查及请上级医师会诊。急性腹痛原因未明确诊断,仅予以镇痛解痉治疗,违反诊疗规范。
专家意见: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未做尸体病理解剖,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患者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承担都赔偿责任。
未做尸检的原因在于患方,导致无法确认医疗过错行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患方承担。
市人民医院,肠癌根治术后出现肠瘘治疗不积极,对在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省人民医院在入院时未做心电图、凝血七项检查,抢救过程中也未作进一步检查,在急性腹痛原因未明确诊断情况下,仅镇痛解痉治疗,对死亡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地五十四条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诊疗行为;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诊疗行为有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比较直观,容易确认,而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通常比较复杂。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领域专业性较高,判断因果关系主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疗领域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不同。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说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此行为,通常足以产生此种损害,即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产生此种损害,或者有此行为,通常不产生此种损害,即无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实际上把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

1.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采用”如果没有“测试法则。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损害将不会发生,则行为是损害之原因;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损害仍会发生,被告的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判断因果关系,就是判断,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是否会有患者的损害。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
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如果可以确定此行为通常有此结果,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考虑事实上存在引起、被引起的关系,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可预见性、社会一般观念等。
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实质是证据的一种,作用在于帮助法官进行事实认定,而法官需要从整体上、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责任比例的确定

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的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及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